學會章程

中華民國口腔顎顏面放射線學會章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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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89.06.25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
  • 90.06.17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
  • 94.11.26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
  • 98.11.27第四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

第一條

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口腔顎顏面放射線學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
第二條

本會為依法設立,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。
宗旨如下:聯合口腔顎顏面放射線學之專家學者,共同以進步之現代牙醫學為基礎,推展口腔顎顏面放射線學之研究,以提昇教學及醫療水準,確保國民之健康。

第三條

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

第四條

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,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。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,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。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。

第五條

本會之任務如下:
一、推展口腔顎顏面放射線學之研究,教學及臨床訓練。
二、建立口腔顎顏面放射線學工作規範以提昇教學及醫療水準。
三、調查及提供口腔顎顏面放射線學最新診斷與治療之相關資料。
四、召開國內外口腔顎顏面放射線學術會議及出版刊物。
五、辦理甄選口腔顎顏面放射線專科醫師。
六、推廣國際性口腔顎顏面放射線學術交流。
七、配合政府及有關團體推行上述任務及執行本會章程。

第六條

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,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衛生署。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、監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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